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王鑫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制度,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夫妻财产协议的双方只能是夫妻或拟登记结婚的双方。
当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达成协议,并申请进行公证的时候,便引申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指拟登记结婚的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之前,就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该协议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生效。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在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之后,对婚前的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该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夫妻财产协议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就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或撤销。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所有前提条件是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即相对人与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各自的归各自所有,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还包括夫妻财产协议中是否可以加入忠诚协议条款,很多当事人希望一旦对方出轨,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种条款本身存在很大争议,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这种请求。因此在实践中,这种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的条款,不会写在需要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中。